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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质文学艺术联合会文学协会章程 (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地质文学艺术联合会文学协会(以下简称江西地质文协)是在中共江西省地矿局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全局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隶属江西地质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局文联),是局文联联系文学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局文学事业,加强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局文学爱好者进行文学创作研究活动,为繁荣地矿企业文化、加强我局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坚持学术自由、创作自由、讨论自由、批评与反批评自由,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一章 任 务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的自由发展和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特别对以反映地矿生活为题材的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采取一切措施发展、培养文学创作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全局文学队伍。 第六条 努力扩大和增进与外单位、外部门文学协会及文学爱好 者的联络与交流,提高创作水平,推出人才,推荐作品。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局文学爱好者,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的权利; 4、 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5、 有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 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缴纳会费; 2、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 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4、 未经同意,不得用本会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退会 1、凡会员做出有损本协会声誉或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由理事会审核批准,作开除会籍处理,所担任本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2、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换届推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3、 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4、 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副秘书长; 5、 决定本会的终止; 6、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7、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期内,由理事会主持本会会务工作,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 讨论和决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机构设置和撤销; 4、 监督本会财务收支状况; 5、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6、 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7、 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业务成就和热心本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在理事会和主席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机构设置和人选由秘书长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款的款项; 3、 本会创收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江西地质文学协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地矿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理事会负责组成工作小组处理本会终止后人、财、物的清理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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